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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民政低保对象和特困企业特困职工用水价格实行补贴等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工[2005]2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自来水总公司、各有关自备水厂:
根据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实施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工[2005]165号)要求,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为减轻民政低保对象和特困企业特困职工的负担,对民政低保对象和特困企业特困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为做好这次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各自备水厂负责对各自供水对象中的民政低保户和特困企业特困职工采取先收后补办法,年内每户一次性补贴70元。
2、凡是在2005年7月1日-12月10日期间被市民政局确定的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自来水用户和被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企业特困职工的自来水用户为补贴对象。具体名单由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提供,两者不重复领取。
3、所有补贴对象,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如代理领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户口簿、市级特困职工证明或低保金领取证、缴纳水费发票,从2005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前,到所属供水单位领取补贴。过期未领视为自行放弃。
4、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各自备水厂根据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提供的名单,审核后负责退补。并明确发放补贴的具体时间、地点,方便补贴对象领取补贴。
5、对民政低保户和特困企业特困职工实行自来水调价补贴,是体现政府为困难家庭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各有关部门及市自来水总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自来水调价补贴年内发放到每一户困难用户家庭。
6、对民政低保户和特困企业特困职工实行自来水调价补贴发放领取工作结束后,2006年元月15日前,市自来水总公司、各自备水厂要将补贴发放领取情况向市物价局报告。
南京市物价局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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