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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邹政办发[2005]9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0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邹城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邹城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邹城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12月7日)
  根据国家《变性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十五”发展专项规划》、《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发改工业[2004]230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我市于2006年1月8日起开始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为确保全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按期实施并达到各项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时间和范围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环保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总局八部委《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省、济宁市的统一部署,从2006年1月8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封闭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所有加油站(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一律停止销售普通汽油,全部改售90号、93号、95号和97号车用乙醇汽油。

  二、产品生产与供应
  (一)车用乙醇汽油由省、济宁和邹城市推广使用领导小组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调配、供应。
  (二)除省、济宁和邹城市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及销售。

  三、配送中心建设与加油站改造
  (一)配送中心建设。配送中心建设执行中石化企业标准(SHQ003-2001)和中石油企业标准(Q/SY47-2002)。配送中心的建设要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并通过市推广办组织的验收,届时将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规范完整的车用乙醇汽油储运和销售网络。
  (二)加油站改造与清洗。为保证按期向社会供应质量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军队以外的其它所有加油站(合单位内部加油站),必须统一进行改造、清洗。油品批发企业、加油站的改造和清洗工作分别在市财办和经贸局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参照国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石化企业标准(SHQ002-2001)、中石油企业标准(Q/SY47-2002)进行。改造工作要在2005年12月25日前完成,改造和清洗费用由各加油站自理。中石化邹城石油分公司负责加油站改造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三)加油站的改造验收。改造、清洗工作完成后,市推广办组织财办、经贸、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省制定的《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准予其经营车用乙醇汽油。经营单位持市推广办出具的确认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将原经营“普通汽油”改为“车用乙醇汽油”。对加油站改造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准经营车用乙醇汽油。检查验收工作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安全与消防。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配送中心、加油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未经消防安全审检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供应与销售。
  (五)环保措施。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规,有条件的地方应注意采取油气回收措施,避免油气泄露产生的污染。

  四、技术标准
  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的建设和加油站的改造分别执行中石化企业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补充规定》(SHQ003-200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补充规定》(SHQ002-2001)、中石油企业标准《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与加油站设计技术规定》(Q/SY47-2002)和省制定的《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五、车辆清洗维护
  (一)交通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车辆清洗维护工作,负责指定并公布一批有资质的车辆维修企业,负责对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和清洗。
  (二)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按照自愿原则对车辆进行清洗,并对车辆相关技术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清洗维护费用由车主自理。车辆清洗执行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
  (三)要做好车辆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的宣传引导工作,对车用乙醇汽油的特点、特性、操作要领和清洗维护重要性进行宣传。

  六、宣传方案
  (一)宣传工作由市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新闻单位的宣传口径由市推广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普宣传口径由中石化邹城石油分公司负责。市委宣传部要在2005年12月中旬制定出《邹城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宣传方案》和相应的新闻宣传资料,并报市推广办备案。
  (二)宣传工作要注重层次、形式和效果。针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的不同阶段,选择不同角度,从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意义、相关法规与规章、使用常识、注意事项、工作动态、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和动向等方面组织开展不同层面的宣传活动,做到各级媒介联动呼应。要充分发挥社会各层面和各种新闻媒介的宣传引导作用,调动各级新闻媒体的积极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市推广办要组织不同形式的新闻发布会,组织油品批发零售企业、车辆维修企业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宣传服务,广为播发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组织专题、专访,有计划地开展系列宣传,引导社会舆论导向,营造群众喜闻乐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七、技术培训
  (一)技术培训的重点是从事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的业务骨干、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加油站及车辆定点清洗维修企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和车管工作人员。
  (二)技术培训要在市推广办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中石化邹城石油分公司负责组织专家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的业务骨干开展集中培训;交通部门负责对汽车和摩托车维修企业的主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技术监督局和环保局负责对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检验和环境监测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三)根据工作进度和计划,要确保在2005年12月中旬完成各项培训工作。

  八、技术服务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协调,建立加油站整改服务体系、车辆维修服务体系和质量监督服务体系。
  (一)加油站整改服务体系由市经贸局负责。
  (二)车辆维修服务体系由市交通局负责。
  (三)质量监督服务体系由市质监局负责。
  (四)市推广办要在2005年12月底建立技术服务站和设立咨询电话。交通部门要于2006年1月8日前在封闭区域进出口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标示牌,城管大队和公路局要积极予以配合。
  (五)突发问题的处置。在推广使用过程中,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预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对突发的技术问题,市推广使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属于共性问题,报市推广使用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九、市场监管
  要按照国家、省、济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邹城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依法加强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市推广办要制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组织财办、经贸、工商、质监、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专门督查机构,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布和反映市场监管情况,解决整顿和规范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有关问题。
  (一)流通领域的监督与管理由工商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对油品批发、零售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二)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交通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对车辆清洗质量和服务的监督与管理。
  (三)价格管理由市物价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批零价格、车辆清洗维护价格的监督与管理。
  (四)产品计量监督由市技术监督局会同工商局负责,重点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零售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五)社会监督由市推广办会同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各种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社会和舆论监督,开设举报窗口,进行公开曝光。

  十、安全监督与环境监测
  (一)安全监督。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济宁和我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财办、经贸、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环节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油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公安消防部门要坚决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予以关停。
  (二)环境监测。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环节中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后城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汽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管理,并收集监测信息,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报送监测结果。监测结果由市推广办审核后,及时对外发布。

  十一、市推广使用领导小组及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推广使用领导小组。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总体部署,研究、决定推广使用工作的各项重大事宜。
  (二)市推广办。在市推广使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推广使用实施方案,编制推广经费预算,审核各有关责任部门制定的推广实施方案;负责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指导及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三)中石化邹城石油分公司。按期完成本系统配送中心及所属加油站的改造;负责相关技术规范的推广使用和技术培训;配合政府搞好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宣传及服务。
  (四)市直有关职能部门
  l、市发改局。作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市推广办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过程中的有关政策,督促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按期完成的投产验收,负责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新闻舆论宣传工作,制定《邹城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宣传方案》,指导全市各新闻媒体有序开展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宣传工作。
  3、市经贸局。作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的管理部门,负责加油站改造整改的监管与指导,制定《邹城市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实施方案》
  4、市财办。负责油品批发企业改造整改的监管指导和相关验收工作。
  5、市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批发零售定价方案》、《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收费标准》,负责全市车用乙醇汽油批发零售价格和车用乙醇汽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收费标准的执行监督工作。
  6、市工商局。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制定《邹城市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管方案》,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7、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邹城市车用乙醇汽油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按照《山东省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负责车用乙醇汽油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协助工商部门对车用乙醇汽油流通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的计量监督检查。
  8、市监察局。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要不断加大监察力度,及时通报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责任人。
  9、市环保局。负责推广前后大气质量影响分析、评价,开展大气环境监测和汽车尾气监查工作,制定《邹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方案》。
  10、市财政局。核拨市级推广工作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
  11、市交通局。按照《山东省使用乙醇汽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规范》,负责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的管理工作,指导、规范车辆清洗;负责系统内运输单位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普及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基本常识。
  12、市公安局。按照《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依法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配送中心、加油站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确保推广工作安全运行;负责车管人员和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相应业务骨干的组织培训。
  13、市法制办。负责审核《邹城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十二、其它相关工作
  (一)建立推广使用工作报告制度。各镇街和市直有关责任部门每周要将推广使用工作进展情况书面上报市推广办。市推广办定期编发推广工作简报,并将全市推广情况定期上报济宁市推广办。
  (二)建立工作会议制度。市推广办要采取工作例会、情况通报会、工作协调会等形式及时总结和交流推广使用工作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和难题。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不定期召开。
  (三)信息收集与反馈。市推广办要组织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储运、销售及使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工作,并及时总结上报济宁市推广办。要定期对加油站油品销售数量进行统计,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对加油站的购进、销售、储存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有关企业要建立数据专报制度,并以旬报和月报的形式定期向市推广办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四)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市推广办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恪尽职守、廉洁自率,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确保我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顺利进行。
  各镇街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尽快研究制定各自的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12月20日前报市推广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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