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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自府办函[2005]1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自贡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专用物资和专用设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委托在省财政厅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其中市属学校教学用具,卫生系统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的采购分别按《自贡市学校教学用具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暂行办法》(自财库[2003]375号文印发)和《自贡市卫生系统医疗设备、器械、耗材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财库[2005]18号文印发)的规定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u.cn)、“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为我市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
四、政府采购中建筑类工程的招投标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发改委、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建筑类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本目录发布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修改、补充,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各区县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自贡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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