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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淄财办发[200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15 生效日期:2006-05-15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完善管理方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淄博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

淄博市其他机构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淄博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改进管理方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级采用协议供货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协议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条 协议供货商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履约能力,经市级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从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业务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业务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协议供货的范围

  第六条 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数量少、金额小,且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产品品牌较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

  第七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由市财政局招标确定后,下文公布协议供货项目范围和标准、协议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同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如达到公开招标标准,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

  第三章 协议供货商的确定

  第十条 协议供货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供货商应是各产品的制造厂商或不多于2家的驻淄代理商。供货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机构,驻淄代理商应具有各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的授权。

  第十二条 供货商在投标时,必须同时提交协议供货承诺书,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目录、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等事项做出具体承诺。
  优惠率=(1-投标报价/基准价)*100%。
  基准价为该投标产品最近对外公开的市场统一零售价。

  第十三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产品的质量、价格、优惠率、服务以及供货商业绩、信誉和供应渠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定、打分,按分值由高到低、分档排序推荐中标供货商及其产品。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品牌数量不少于3种,每个品牌供货商数量不多于2家。

  第十五条 协议供货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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