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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总局科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09 | 生效日期:2005-12-09 |
总局机关有关司局、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提高民航科技创新能力和院校教育质量,经总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建立民航总局科技教育专项资金。现将《民航总局科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民航总局科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总局科技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教资金”)管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科技教育在实现我国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历史性跨越过程中的作用,提高民航科技教育整体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教资金设立的宗旨是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民航总局的科技教育方针、政策,继续实施“科教兴业”战略,加快推进民航现代化建设,利用科教资金的投入,为开创民航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局面,实现民航强国目标的中心任务,提供技术、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三条 科教资金由总局财务主管部门逐年按预算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科教资金的使用原则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科教资金主要支持民航总局组织开展的科技教育专项工作(不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具体分为科技专项资金和教育专项资金两部分。
第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民航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及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含标准计量项目)。
第七条 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总局机关人员培训、总局所属院校的教育教学、人才队伍建设及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科教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总局科教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状况安排具体项目,总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九条 总局科教主管部门每年随部门预算时间编制下一年度汇总项目预算,按财政部、民航总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填写项目文本,具体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评审报告和各项目的明细费用预算,并按项目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分单位逐项列明。经总局财务主管部门、总局办公厅会签后,报主管科教和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并报总局局长审批。批准后列入总局部门预算,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条 为减轻项目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科教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按第九条执行。对低于限额的项目,原则上执行第九条,可以打包组合方式实施。
第十一条 科教资金预算由总局财务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由总局项目主管司局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及进展情况,提出用款申请,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拨款。其中,属于总局独立完成项目,资金拨付总局办公厅,由其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对年度预算以外的新增支出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确属工作需要的,由总局科教主管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审批。审批程序与年度预算一致。追加预算金额不超过科教资金结余。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开支范围严格限于项目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须经专家组评审,项目经费一次核定,数额较大的按进展程度分期拨付,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中,项目承担部门应按照总局科教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用途使用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总局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不按规定使用科教资金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总局科教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会签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后,报总局领导。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科教资金的管理使用由项目主管司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负责,接受总局财务主管部门、科教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将对科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办法另行下达。
第二十条 总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对下拨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专项审计。对违规违纪使用科教资金或绩效考核较差的单位,视情节轻重,收回剩余资金或勒令全额退回。同时,核减当年或以后年度预算支出,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总局科教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完成结果的考评,监督资金的使用,包括是否按规定用途,有无截留、挤占或挪用,以及资金的使用效果。应逐步建立项目绩效考评机制,考评结果应做为今后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颁发的相关文件条款如有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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