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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制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库[2005]10号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5-07-2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为顺利推进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以下简称收费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特对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审计局制发的《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补充规定如下:

  一、实行收费收入收缴分离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即非税收入信息系统实施联调测试后,一个月内应完成“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销户手续,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算单位应书面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核准。

  二、凡实行收费收入收缴分离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符合条件的,可开设一个收入退付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收费收入的退付。

  三、凡开设收入退付备用金账户的预算单位,必须符合收费收入采用预收或押金方式收取的,或频繁发生收入退付业务的。其他单位则采用财政直接退付。

  四、收入退付备用金账户、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撤销仍按《办法》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0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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