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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体字[2005]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26 | 生效日期:2005-07-26 |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做好新老安置政策的衔接,妥善处理滞留待安置的退役运动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二、2005年1月31日前退役,且工资关系2005年1月仍在省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的在册滞留待安置退役运动员,参照《暂行办法》集中进行安置。
三、集中进行安置滞留待安置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期从2005年4月1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必须在安置期内与原训练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本人的人事、户口关系转移手续。
(二)自行联系到接收单位的退役运动员必须在安置期内将本人的人事、户口关系转到接收单位。
(三)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退役运动员必须在安置期内将本人的人事、户口关系转到就读的高等院校。
四、安置期内与原训练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并将本人的人事、户口关系转出原训练单位的退役运动员,按《暂行办法》规定填写《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费审批表》,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标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具体补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为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社会保险补偿费和运动成绩奖励费。
(二)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退役运动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为基础安置费和50%运动成绩奖励费。
(三)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退役运动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为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和运动成绩奖励费。
五、滞留待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在2006年3月31日之前未作任何选择,未将本人的人事、户口关系转出原训练单位的,从2006年4月1日起停止发放体育津贴。2006年6月30日前与原训练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并将本人的人事、户口关系转出原训练单位的,按《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50%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2006年6月30日仍未与原训练单位签订安置协议,未将本人的人事、户口关系转出原训练单位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按自动离职处理且不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
六、自2005年起,运动员的招聘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意见》(湘人发〔2003〕72号)有关规定办理。运动员退役,由省体育局会同省人事厅审核,送省财政厅备案。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期,从审核后的下月起开始计算。
七、对未满16周岁的退役运动员不得进行安置,待年满16周岁后再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安置。退役后至16周岁期间仍由原所在训练单位负责经费保障和文化学习。也可保留公职在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文化学习。
八、退役运动员进队、离队时间的确认,由省体育局人事教育处根据国家有关工龄及运龄计算的规定进行审定。
九、退役运动员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费,须由省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向省体育局人事教育处报送《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费审批表》(见附件一)、《退役运动员领取经济补偿费花名册》(见附件二)、安置协议书和训练竞赛部门出具、人事部门认定的运动成绩证明等材料。
十、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费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将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费划拨到运动员个人账户。
十一、建立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费公示制度,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各训练单位要对本单位适用《安置办法》的退役运动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入队时间、离队时间、最好运动成绩、拟享受伤残补助等级、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此次对滞留待安置的退役运动员集中统一安置,政策性强,涉及人员多,关系到运动员切身利益,省体育局各训练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建立安置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运动员反映的问题和困难,要认真进行研究解决,及时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真正使新的《安置办法》的实施起到稳定运动员队伍,激励运动员积极训练,努力拼搏,为国争光的作用。
附件:1.退役运动员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审批表(略)
2.退役运动员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费花名册(略)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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