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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5]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7-26 生效日期:2005-07-26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重新制定〈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黑质技监特发[2004]379号)收悉。鉴于原劳动部门承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已经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实际情况,为了适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中有关规定,参照外省的相关规定,现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经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强制性检验检测时,按照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非强制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周期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检测周期,增加检验检测频次。对于能够运用一种检验检测手段完成的项目,不得再增加其他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

  三、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复检收费标准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

  四、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价系数的,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不得累加。

  五、检测单位到市区以外检验检测,其交通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六、对非营利性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营利性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缴库存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36款“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通过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

  九、本收费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培训、发证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黑财综字[1998]37号);《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收费办法》(黑劳护字[1992]187号);《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黑价联字[1993]12号);《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厂内机动车辆牌照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7]51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略)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5-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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