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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06年政府采购预算说明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郑财购[200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01 生效日期:2005-09-01
 

市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06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作以下说明:

  一、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

  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同步编制、统一批复;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权责统一,责任分担;预算项目逐步细化;集中采购,统一支付。

  二、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范围

  编制市级部门预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详细品目名称、标准请参照郑州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政府采购预算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其编制程序和要求按(郑财预[2005]164号)通知的要求执行。

  (二)部门预算主管处(科)在审核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时,对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没有达到编制要求的,退回部门重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各支出处室初审,政府采购办复审后会同支出处室一并报预算处汇总。

  (三)财政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需由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进入市级项目库和政府采购预算,达不到要求的退回部门重新编制。

  (四)凡是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预算原则上将不予安排资金。

  (五)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一起批复到市直有关部门。

  (六)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采购单位应向财政局主管业务处(科)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送预算处、国库处、采购办,作为拨款和政府采购的依据。

郑州市其他机构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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