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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浙财企字[2005]1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2005年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企字[2005]145号)有关规定,我们对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原下发的“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制定了《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走出去”和“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对“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
本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促进外经贸发展政策意见,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专项安排。
二、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对象
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对象是:在浙江省内工商部门注册,从事对外贸易、劳务合作、工程承包、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的各类外经贸企业。
三、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范围
1.支持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专业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工程承包、资源开发等;
2.支持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3.支持企业参加境外促销活动,推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4.支持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外经贸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
5.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对外投资贸易洽谈会、在国内举办的重点国际性展览展销会的费用资助。
四、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标准
1.对外经贸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商品专业市场,经营规模在20家经营户以上的资助10万元,经营规模在50家经营户以上的资助20万元,超过100家经营户的资助30万元;年终对带动出口业绩明显的境外营销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2.对外经贸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中方首次投资在50-100万美元的资助5万元,投资在100-200万美元的资助10万元,投资在200-300万美元的资助20万元,投资在300-500万美元的资助30万元,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资助50万元。
3.对外经贸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的,按其前期垫资在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国内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给予贴息50%;年终对当年完成工程营业额在500-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1000-2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
4.鼓励企业赴国外进行资源开发(包括农业、矿业、能源、技术等),对中方企业当年累计投资在100-500万美元的资助10万元,投资在500-1000万美元的资助20万元,投资在1000-3000万美元的资助30万元,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助50万元。
5.对经省外经贸厅批准成立的重点劳务培训基地,根据其年培训外派劳务人员规模给予一定资助。
6.对出口额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参加由省外经贸厅组织或主办的重点境外促销活动,其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展品回运费等除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外,其余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出口额1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参加省外经贸厅推荐和重点支持的境外各类展(博)览会,对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支出资助50%.
7.对出口额1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开展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等国际标准认证所支付的注册费和认证费,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资助。
8.对为“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的省级外经贸咨询服务机构,用于服务网络等基础建设的经费支出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9.对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对外投资贸易洽谈会、在国内举办的重点国际性展览展销会的费用,按省政府领导批准的意见给予资助。
五、专项资金的申请拨补程序
1.专项资金实行年度一次申请拨补的办法(第四条第九款的重点洽谈会、展览会费用资助专项申请除外),凡已享受中央和省有关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2.各市、县外经贸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范围,并具备资助或奖励条件的项目,在次年一季度前将有关资料分别报送市、县财政局和外经贸局,市、县财政局和外经贸局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逾期不予受理。省级外经贸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范围,并具备资助或奖励条件的项目,在次年一季度前将有关资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
3.省外经贸厅负责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初步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最后审定后,将资金拨付到省级外经贸企业和市县财政部门。
六、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境外商品专业市场、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研发机构、对外工程承包、境外资源开发等资助或奖励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2.境外企业机构注册复印件;
3.项目合同(中文本或中译本复印件);
4.合法的支付凭证;
5.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
6.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的证明文书;
7.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劳务培训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2.培训通知;
3.培训材料;
4.培训参加单位的签到表;
5.培训材料费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对方出具的发票。
(三)申请摊位费等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2.出国任务批件或组展方的邀请函;
3.摊位确认函或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
4.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
5.参展人员的出国签证(含出入境页);
6.团体申请项目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实际出国参展企业和摊位清单、回运展品的海关报关单等。
(四)申请商标注册、国际标准认证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2.项目合同(报价表);
3.产品注册商标的样本、认证的证书复印件(中外文);
4.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
(五)申请咨询服务网络基础建设经费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2.有关经费支出的发票和银行支付凭证;
3.服务网络以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重点对外投资贸易洽谈会和境内国际性展览展销会费用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2.省外经贸厅年初计划;
3.省政府领导批件等材料。
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了保证专项资金的资助或奖励切实落到实处,防止骗取、挪用资金的行为发生,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将对专项资金的资助或奖励项目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相应扣减其他资助或贴息资金,并在5年内停止该企业或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权利。
八、本办法从2005年度开始实施,由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原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财企二字[2002]9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略)
2.申请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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