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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理州西洱河电站水资源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财税[2005]7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8-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大理州财政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洱海生态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并考虑到大理州在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4]152号文件下发之前对西洱河电站水资源费征收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大理州西洱河电站水资源费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理州西洱河电站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用途、征管机关仍维持现状不变。
二、自2004年起,以西洱河电站2003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1565万元为基数,基数内全额留给大理州,专项用于洱海管护和治理;超基数部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云政办发[2004]152号)文件规定的5:2:3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州、市三级地方金库。
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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