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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2005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8-15 | 生效日期:2005-08-15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提高我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环保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将申报2005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要求
各地、州、市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中的标准化建设标准(县级三级站标准),编制本地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取证设备购置需求计划,并将其中40%的县级需求计划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局。
二、申报材料包括:
(一)2005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申请专项资金的环境监察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如编制数、编制内实有人数、在职人数等;经费保障情况,如预算安排、上级补助、其他收入等;执法设备配置情况,如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相应标准应配数、已配数、购置时间、使用状况等。2、以前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形成的设备详细情况。3、申请2005年专项资金的理由(执法范围、执法重点、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等)。4、申请经费详细预算。5、申请专项资金的环境监察机构编制批复文件的复印件。6、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财政、环保部门支持环境监察执法设备配备工作的意见。
三、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应真实客观,否则本年度不予审核上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地(州、市)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2、申报材料请于8月30日前送达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将附附表软盘(软盘为3寸盘),逾期不予受理。
为保证申报材料上报的及时性,可同时用电子邮件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本报以下地址。
邮寄地址:
自治区财政厅经建处,地址:乌鲁木齐市,邮编:830002,联系人:杨晓杰,联系电话:0991-2816746,E-mail:财政系统局域网
自治区环保局规划财务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健康路11号,邮编:830002,联系人:晏河清,联系电话:0991-2813946
E-mail: yan_heqin@126.com
附件: 2005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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