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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财社[2005]10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7-15 生效日期:2005-01-0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卫生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促进我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平稳运行,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新社字[2004]96号)文件精神,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防范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财社字[2004]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一)各统筹单位(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区,下同)按孙集合作医疗基金的3%提取。

  (二)提取数额保持统筹单位年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总额的10%,达到10%后,不再提取。

  (三)风险基金按规定动用后,应及时补充,以保持应有规模。

  第二条 风险基金的管理

  (一)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改变风险基金用途。各地(州、市)财政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风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汇集核算各统筹单位提取的合作医疗风险基金。

  (二)各统筹单位在合作医疗筹集资金全部到位后,按比例提取风险基金,上交所属地(州、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风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各统筹单位上交的风险基金及其利息所有权不变,各地(州、市)按统筹单位分账核算,不得在统筹单位之间调剂使用。

  第三条 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应保持收支平衡,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而引起的临时周转困难等。非正常超支是指因当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导致按规定应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致使合作医疗基金入不敷出。合作医疗基金正常超支主要通过适时调整报销方案、加强医疗费用支出控制管理等措施解决,一般不动用风险基金。

  第四条 风险基金的申请

  一、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使用的申请,必须符合农牧区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二、统筹单位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两个月平均支出数时,由当地县(市)级经办机构提出动用风险基金的申请,经同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上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

  三、申请内容应包括:

  1.申请原因;

  2.申请金额;

  3.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第五条 风险基金的拨付程序各地(州、市)财政、卫生部门接到统筹单位经办机构提出的动用风险基金申请后,按本办法进行审核,符合使用范围及申请程序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基金拨付到申请的统筹单位“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基金监督

  (一)各统筹单位应如实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按比例提取风险基金。

  (二)各统筹单位所在地(州、市)卫生、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核各统筹单位风险基金的提取数,及时汇总各统筹单位提取的风险基金。

  (三)风险基金不得用于基金使用范围外的支出。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将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加强对基金筹集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级财政部门、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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