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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关于印发《财政性资金投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财建[2005]1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26 | 生效日期:2005-07-26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水利(务)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水利(务)局、建设局,额河建管局、伊河建管局、塔河建管局,水利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贯彻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结算审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财政性资金投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按本办法认真开展工作,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5年07月26日
附件:
财政性资金投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管理,规范和完善结算审查工作及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的有关工程结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疆境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各级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扩建、除险加固和重建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结算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以下简称审查),是指工程完工后,在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设计变更范围内,对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查。
第四条 审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发包人直接进行审查,或由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复查,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书。
二、发包人直接进行审查后,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直接审查,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书。
第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复查或直接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并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开展审查工作。自治区级项目建设单位(包括驻地州市机构)承担的工程,以及国债和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直接审查或复查;地州市级项目建设单位(包括县级)承担的工程由地州市财政局会同水利局负责直接审查或复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地州市级财政局、水利局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查或抽查。
第七条 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严格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建设规模的工程审查工作,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支付审查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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