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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经信[2005]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25 | 生效日期:2005-07-25 |
各区经贸委、开发区经发局、各相关企业:
为了推进企业信息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我市工业跨越式发展,发挥政府资金导向,引导企业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我们制定了《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其他机构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列入市级财政企业挖潜改造专项资金预算,由市财政预算拨款,无偿补助,专款专用。它的设立,旨在通过对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补助,引导企业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推进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信息化,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严格审核、跟踪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受助项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市(区)工商局依法登记,在市(区)税务局依法纳税,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连续两年盈利的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信息化建设有一定的基础和规模,有专门的信息化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企业信息化项目方案审核手续齐备,项目建设竣工并按规定验收合格。
第五条 原则上受助企业信息化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2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受助项目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三章 受助项目的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符合条件并对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有需求的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及投资预算等相关资料文件。
第七条 市经委对提出补助申请的企业信息化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申报企业的资格、经营状况、项目真实性等,并提出初审建议名单。
第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大专院校、制造业企业及IT企业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经随机抽签确定评审组,对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技术性、效益性和风险性等实施论证评审。
第九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受助项目,确定补助对象并在政府网站公示。
第四章 受助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受助信息化项目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期(月或季)向市经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企业若需对受助项目的建设目标、进度、投资等进行调整,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经委和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 受助信息化项目企业在项目完工后,应当向市经委和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验收的报告(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相关文件以及项目建成运行后产生的效益情况等);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报告;
(三)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附各种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 受助信息化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核拨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者,将依法追缴;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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