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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焦政文[2005]1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26 | 生效日期:2005-07-2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焦作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62号),规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现就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发改委负责代建制项目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市政府项目办负责代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在试点期内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实施项目代建工作。
二、招标代理机构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其资质应符合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原则上要求具有甲级资质。
三、代建单位资格
(一)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
(二)建筑工程一级、房地产开发一级或项目管理公司;
(三)应自筹项目资本金用于项目建设(可视同履约保函),其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投资额的20%。
四、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一)负责完成征地、拆迁、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
(二)对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三)负责签订《代建合同》,并送市发改委、市政府项目办、市财政局备案;
(四)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市政府项目办等有关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五、代建单位的招标程序
(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市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内容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向市政府项目办报审;
(三)项目实施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与市政府项目办协商组建评标委员会及确定评标办法;
(四)评标报告送市政府项目办备案。
六、资金管理
建设资金支付的办法,由签订《代建合同》的双方或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基本原则是: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向代建方支付主体工程投资的 50~70%;安装及装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工程投资的70%。余额部分(扣除质保金部分)开始按银行利率计息,第一年支付工程余款的50%,第二年全部付清。
七、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焦作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略)
焦作市人民政府
200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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