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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劳社医[2005]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21 | 生效日期:2005-07-21 |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属企业各主管部门:
二、关于困难企业类别核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收到困难企业类别申请后,于当年2月20日前完成核定工作。困难企业核定分为三类。
第一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经济效益较差,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无力按正常的缴费费率参加医疗保险;
第二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效益差,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无力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
第三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基本停止,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三、关于困难企业参保缴费。困难企业类别确定后,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联合下达困难企业类别核定通知。困难企业凭通知单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相应层次的医疗保险。
第一类困难企业由单位缴费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
第二类困难企业由单位缴费参加费率为3%的住院医疗保险;
第三类困难企业由单位、个人、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共同筹资缴费参加费率为3%的住院医疗保险。其筹资程序为:
1、单位、个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各自承担的缴费比例,筹集参保缴费额的50%,在3月份之内交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经办机构开具收到企业所缴纳50%的缴费证明(注明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主管部门汇总缴费证明于4月15日之前报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根据困难类别核定结果和已缴费50%的缴费证明,在4月份把财政支持的50%缴费资金集中拨付至设区市财政局,再由设区市财政局及时拨付到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县财政局,然后由各县财政局拨付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省属国有困难企业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抗美援朝老战士,按属地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赣劳社医[2005]11号规定的有关待遇。所需缴纳的费用,企业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并报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视企业单位困难程度,由省财政厅给予适当帮助。
五、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的核定工作一年一次,以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核定年度。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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