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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确认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库[2006]8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6-09-29 | 生效日期:2006-09-29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 人民银行 证监会令第3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关于组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06]61号)的有关规定,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已经完成。
截至8月11日,共有74家机构报送申请材料,全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并予以受理。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保持原有成员基本稳定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成员数量控制在60家以内,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在征求银监会、保监会意见基础上,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确定组建方案如下:
1、不予考虑2005年全年国债承销量不足10亿元的原为200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申请机构,按此原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有5家成员不再进入本届承销团。
2、吸收2005年全年国债现券交易量(以财政部核查数为准)40亿元以上的新申请机构加入,按此吸收新申请机构6家。
3、对新申请的外资银行,由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之中,在此次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组建中暂不引入新的外资银行。
4、甲类成员资格的审核以2005年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前25名为条件,其它申请甲类成员资格的机构均作为申请乙类成员资格受理。
按照以上组建方案,确定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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