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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企业债券分销过户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中债字[2005]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14 | 生效日期:2005-07-14 |
企业债承销机构暨二级托管人:
一、依据《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操作规程》(中债字[2002]17号文)有关规定,在债券发行分销期内,进行柜台销售的二级托管人,应于次一营业日10:30分之前,对前一日已在柜台销售的债券,填写以自营总户为付券方,以代理总户为收券方的书面分销过户指令传真至我公司,我公司与前日上传柜台中心系统的销售数据核对无误后,在薄记系统须办理一级分销过户手续。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分销过户指令,我公司将在簿记系统中冻结其相应面额的自营债券。
二、 7月18日起,向一级托管客户分销企业债券时,企业债券承销机构应通过薄记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分销过户指令,如因系统原因无法发送电子分销过户指令的,则可通过应急方式提交书面的分销过户指令。
三、以传真方式向我公司提出办理业务手续申请时,相关传真单据上除签章外,还应填写密押,无密押的传真件将不予办理。
托管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柜台业务:李海涛(88087973)、戴武装(88087977)、
刘波(88086303)
一级分销业务:刘铁峰(88087974)张婷(88086295)、
练京利(88086334)
有关密押事宜:戴武装(88087977)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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