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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定福州三中、福州八中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费[2006]4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26 生效日期:2006-09-01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市《关于核定“爱迪生中加友好实验班”学费标准的请示》(榕教财[2006]72号)和《关于核定中澳课程实验班学费标准的请示》(榕教财[2006]73号)收悉。鉴于福州三中与加拿大爱尔德拉夫中学合作举办“爱迪生中加友好实验班”、福州八中与澳大利亚霍巴特中学合作举办“中澳课程实验班”,其办学模式、招生方式和学制管理方面有一定特殊性,根据双方合作办学协议以及办学培养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核定福州三中“爱迪生中加友好实验班”学费标准为20000元/生.学年、福州八中“中澳课程实验班”学费标准为15000元/生.学年。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6年秋季招生入学时开始执行,收费标准暂定一年。福州三中、福州八中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6年09月2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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