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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昌市政办发[2006]15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29 生效日期:2006-09-29
 

    昌吉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2006年10月1日后开工工程项目,应依照本办法交纳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集中供热主干管网(一网)、热交换站和旧楼房暖气系统改造等。市建委按实际建设工程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条 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昌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收取。

  第五条 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为:住宅20元/平方米、商业及写字楼35元/平方米、工业厂房、仓储用房25/平方米。

  第六条 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等其它开支,不得挪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纳 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凭缴纳的收据办理建设相关手续。
  工程竣工后的建设总投资或建筑面积多于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3日内予以补缴。

  第八条 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 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其它项目均不得减免:
  (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幼儿院;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
  (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
  (七)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解困房、政府确认的老城改造项目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住房建设。
  免缴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必须按照标准及时补缴配套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昌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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