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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广东省合格成绩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人发[2006]2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09 | 生效日期:2006-10-09 |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驻粤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精神和全国会计考办的统一部署,200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已全部结束。根据我省考生考试成绩情况,为推动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促进高级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了2006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标准,现予公布。
一、200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广东省合格成绩标准为50分。达到省合格成绩标准的考生,成绩当年有效,可按有关要求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须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二、2006年10月16日起,考生可通过电话(16842168)查询考试成绩;同时,考生可到各原报名点领取合格成绩单。合格成绩单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必须证明。
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公布我省2006年度合格成绩标准,做好合格成绩单的发放工作。
三、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以上的人员,其成绩3年内有效。待国家合格标准公布后,再行颁发合格证书。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二○○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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