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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财社[2003]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22 | 生效日期:2003-06-01 |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3]2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后,由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其他非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后,由财政按利息额的60%贴息。贴息资金列入“再就业资金”预算。
第三条 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从事的商业、餐饮和维修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风味小吃、点心、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展期、逾期以及罚息,财政不予贴息。
第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采取由借款人先按规定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付息后财政贴息的方式。财政部门每年年底审核办理贴息手续。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持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完息凭证、证明从事微利项目个体营业执照或《无锡市非正规劳动组织证书》、《无锡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向承办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经办机构核实后于每年12月中旬由承办商业银行汇总初审;由承办担保公司审核并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批准后划拨贴息资金;由承办银行负责办理财政贴息具体支付手续。
第七条 商业银行、担保机构、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商业银行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微利项目进行审核;对微利项目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微利项目贷款还本付息后核实申报财政贴息资金。
担保机构应认真核对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报情况,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微利项目贷款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八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贴息资金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以骗取金额1-5倍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其他机构
200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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