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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的若干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财建[200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城区及新区环保局、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环计[2003]41号、锡财建[2003]31号)文件精神,有利于新老办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顺利衔接,现就规范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两级排污费资金分别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收,自2004年1月1日起统一缴入“无锡市环保局(排污费收入专户)”,届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有用于收缴排污费收入的各类帐户全部废止,原帐户结存的排污费资金全部转入新开设的排污费收入专户。
(具体操作程序详见附件)
二、自2004年起,各区缴入“无锡市环保局(排污费收入专户)”的排污费收入60%返还给各区,作为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三、根据苏财建[2003]76号文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通知》精神,自2004年起,各级环保机构经费由同级财政审核后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再从排污费中列支,排污费收入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返还给各区的排污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支出范围和管理办法进行使用,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四、根据苏财建[2003]73号文件《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排污费数额的对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涉及排污费收入的退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排污费收入退库的范围
1、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2、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需要退库的。
(二)排污费收入退库的审核及办理
符合排污费收入退库范围需要办理退库的,由排污者提供原始缴费凭证,向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库申请,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年度终了30日内报市级财政部门汇总,统一上报省有关部门审定,按有关规定及分成比例进行退付。
无锡市其他机构
200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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