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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市经委关于做好扩大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8-24 生效日期:2005-08-24
 

各区县统计局,有关主管局、集团公司、大中型工业企业:
  近年来,在各级统计部门、经济工作主管部门以及重点工业企业共同努力下,建立起了全国5000家重点工业企业联网直报信息系统。这是政府部门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信息采集、报送、发布的一次重要实践,有力地推动了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了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全市这项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联网直报工作的成果,适应统计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提高政府部门科学决策和调控经济运行的水平,建立起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快速反应平台及信息互动渠道,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扩大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5]23号文件)要求,现决定自2005年四季度起,将联网直报的范围扩大到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把建立大中型企业联网直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具体目标要求是:9月底之前完成联网直报企业的培训;大中型工业企业参加联网直报全年要达到总数的80%以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市统计局拟将此项工作列入2005年目标考核内容,以2004年底大中型企业名单作为考核依据。

  二、积极落实联网直报企业相关工作条件。各区县及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大中型工业企业落实相关工作条件,要加强对新入网企业的宣传、培训及业务指导。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上网企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好跟踪服务。各联网直报企业要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和计算机设备,并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各项培训,确保联网直报工作顺利完成(报送要求见附件)。

  三、及时总结经验。各区县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建立大中型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工作的经验,为在本市全面实行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奠定基础。
 
附件:联网直报具体要求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网直报具体要求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工业企业联网直报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5]67号)精神,现就今年下半年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报表和原5000家企业报表制度修订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
  1、为推动大中型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开展,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报表不增加新的统计内容,各企业只须报送“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总值”(GY201表)、“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GY202表)和“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及订货情况”(GY203表)。报送时间按照市统计局的规定执行:GY201表报送时间为每月月后2日,GY203表报送时间为每月月后3日,GY202表报送时间为每月月后13日。
  2、由于此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全部大中型企业实现网上报送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在此期间,企业原报送渠道仍然不变,两种报送方式并行。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实现报送方式的并轨和数据的衔接。
  3、从今年下半年起,暂停报送原5000家联网直报企业报表制度中的“工业产、销、存及订货情况”(B221表)、“工业企业投资、科技开发及劳动情况”(B222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B223表)报表。
  4、保留“工业生产与经营预计完成情况”(B224表),报送范围仍为原5000家工业企业,报表内容与报送时间不变。
  5、为保证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顺利完成,市统计局将在9月对各单位有关统计人员分批进行培训,培训通知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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