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01 生效日期:2005-09-01
 

各区、县经委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5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中小企业工作情况,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56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有关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对象及条件  凡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业务”、“创业服务业务”和“管理咨询”,并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均可提出申请。结合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向园区集中的要求,重点支持为入驻工业园区进行创业的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二、申请资助单位应上报的材料  申请资助单位除了应提交发改企业[2004]1566号文所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专业证书复印件;
  2、服务机构工作场所的场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有关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4、服务机构2004年年度报表和2005年8月份月度报表。

  三、补助资金的申报办法  上述相关服务机构即日起可以从上海市经委网www.shec.gov.cn的公告栏下载通知、申报表格及有关文件。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提供服务的相关材料并做好总结,报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经委,各区、县经委将推荐报告及初审材料(一式六份和软盘)于2004年9月18日前报上海小企业(生产力促进)服务中心。市经委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复审和推荐,于9月29日前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大木桥路108号6楼
  邮编:200032
  联系人:丁才庆
  联系电话:64220831 64036622*6021、6022、6023、6041
  传真:64165939

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