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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长政发[200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25 生效日期:2006-04-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级
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县级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级预算资金,包括县级预算内资金、政府性专项基金、基本建设拨款和纳入县级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凡向县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拨款和收入退库的县级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级预算单位是指与县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五条 预算资金的拨付坚持“按照预算拨款,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审批程序拨款,按照进度拨款”的原则。

  第二章 县级预算单位预留印鉴


  第六条 县级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已纳入核算中心的除外),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县财政局预算科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七条 县级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制县财政局统一制发的《县级财政拨款印鉴卡》,一式二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县财政局预算科一份。

  第八条 《县级财政拨款印鉴卡》中统一规定的各个项目必须用全称填写齐全,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其中“预算科目”按财政部门制发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写。

  第九条 印鉴卡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要清晰,以便于查验。

  第十条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更,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卡手续。原印鉴卡不退还,存档备查,按期注销。

  第十一条 每个预算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除财政部或明文规定的特殊拨款外,凡属一般预算资金拨款,县财政局均拨付至该账户。各预算单位要根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资金进行分类核算。
  凡需要在上述拨款账户之外另行开户的,应当到县财政局预算科及人民银行按规定的开户程序报批。

  第三章 县级预算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依据批复给县级预算单位的全年预算、年度分月用款计划、追加、追减的预算,以及项目进度和收入缴存进度等,拨付县级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县级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的年度预算,按照不同资金的性质和预算支出科目,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业务管理科及预算科。其中,行政事业费中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经常性支出拨款,按照均衡拨付的原则编制全年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县人代会批准当年县级财政预算前,为保证县级预算单位工资的正常发放,各预算单位必须在上年年底前将县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工资表填写完整后,报送县财政局相关科室,县财政局预算科根据各科室审核后的工资表拨付各预算单位工资。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将全年预算(依据当年财力编制)上报县政府主管县长审阅,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人大审议,经县人大批准后,县财政局将各单位预算批复到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及预算批复前实际拨款数,编制行政事业费经常性支出全年分月用款计划表,于当年预算批复之日起3日内报县财政局。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和单位年度分月用款计划及银行存款结余情况及时拨付给预算单位。

  第十七条 各种项目、会议、考察等未列入年初预算、追加预算内拨款的,按权限进行审批。1万元以内的追加预算资金由县财政局长审批;5万元以内的追加预算资金由县政府主管县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资金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各预算单位因工作需要追加预算资金的,须形成详细的书面材料报县政府,由主管县长按审批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办理。
  政府性基金拨款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由请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写明请款用途及具体数额,并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县财政局人秘科,县财政局审批后视存款情况办理拨款。

  第十八条 省、市下拨的具有特定用途和使用单位的专用资金,下达的文件中已规定用途和使用单位的,由县财政局根据省、市文件下发通知并办理拨款;省、市下达的文件只规定用途、未规定使用单位的,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计划,上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审定。

  第十九条 需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预算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各预算单位的水费、电费、电话费、会议费、燃料费、车辆维修费等按《政府采购目录》应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资金,年初预算中安排的,按进度拨付到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按规定用途进行结算;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按照审批后的申请报告将款项拨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按规定用途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实行专户管理的基本建设拨款,由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资金计划及工程进度办理拨款。

  第二十一条 县级预算收入退库,属政策性退库的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财政部门及县财政局审批后退还申请单位;属税务部门误征和纳税人申报错误的,由申请单位提供税务部门审批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县财政局审批后退还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国债转贷资金拨款,由总预算会计根据县财政局与县直相关项目单位签订的国债转贷协议和国债资金到位情况办理拨款。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费经常性支出1-12月份分月用款计划表”所填开户银行、账号、预算科目和加盖的印鉴,要与预留的县级财政拨款印鉴卡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 各项预算拨退款项,一般到当年12月25日为止。

  第四章 账务处理及对账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后,应根据有关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与县级预算单位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季度终了,县级预算单位要按照预算收支科目与县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核对指标,与预算科核对拨款。12月25日前,县级预算单位要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全年预算数、实际拨款数进行全面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反馈给县财政局。当年帐目必须在当年12月29日前完全核对完毕,不得跨年度核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县级各部门和预算单位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及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以及违反规定多头开户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财政性资金追踪和信息反馈系统,对已拨出的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县财政局要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九条 县级预算单位应按会计核算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国家预算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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