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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长劳社发[2006]19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04 生效日期:2006-02-04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1号)调整了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不再调整伤残津贴.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的待遇及应补法金额在2006年12月31日全部到位.

  附: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二○○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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