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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05 生效日期:2005-09-05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址(财税(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郑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9月1曰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退税(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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