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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大型载货类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交路[2006]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27 | 生效日期:2006-04-01 |
各市交通局、物价局,省公路局: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核定载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型货车养路费,其20吨以下(含20吨)的部分全额征收,超出20吨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
二、对于享受上述征收政策的大型货车,仍可按照《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包干缴费。
三、已经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享受减征优惠的其他车辆(包括交通专业车辆、全挂车、散装水泥车等)中20吨以上的大型载货类汽车,在优惠期内不得重复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征收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各地接通知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价格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交通部门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养路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安徽省交通厅
安徽省物价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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