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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榕政综[2006]28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闽政文[2006]463号),同意对我市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由你中心负责,切实根据省政府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闽政文[2006]46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榕政综[2006]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自2006年7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提高为12%.
二、同意福州市2006年7月至12月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仍为2005年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2007年1月起再进行相应的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同意福州市所辖各县(市)根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情况参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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