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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政文[2006]4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24 | 生效日期:2006-10-24 |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榕政综〔2006〕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自2006年7月1日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提高为12%。
二、同意福州市2006年7月至12月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仍为2005年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2007年1月起再进行相应的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同意福州市所辖各县(市)根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情况参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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