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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经[200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06 生效日期:2006-02-06
 

各行署、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供销合作社:

  为了确保我省化肥市场的稳定,增强政府对化肥市场的调控能力,保证农业生产用肥,促进农业生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农业部 铁道部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采取切实措施 促进化肥生产 稳定化肥市场的意见>的紧急通知》(财建[2005]2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方案》,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当地化肥市场实际情况适当建立地方化肥淡季储备,确保当地化肥有效供给,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黑龙江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方案

  为增强政府对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起用经济手段调节化肥市场的机制,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稳定化肥价格,保证农业生产用肥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农业部 铁道部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肥生产 稳定化肥市场的意见>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发[2005]1号文件精神,通过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保障化肥市场供应,平抑化肥市场价格,保证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二)基本原则

  1、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

  2、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3、淡储旺销,兼顾救灾用肥。

  二、储备规模、品种和期限
  (一)省级化肥淡季储备规模为10万吨,品种暂定为磷酸二铵和尿素,分品种储备量视化肥市场状况确定。

  (二)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期限为六个月,储备时间为当年十月份至次年三月份。

  三、储备办法
  (一)承储企业原则上以招标形式确定,也可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考核确定。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与承储企业签订《黑龙江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承储企业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l、具备合法的化肥经营资格;

  2、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化肥供应网点布局合理,具备一定的仓储、运输能力;

  4、银行信誉良好。

  (二)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各商业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支持。

  (三)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由省财政给予利息补贴。化肥储备到期后,由承储企业填报《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储备利息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并编报业务报告,连同有关票据资料复印件上报省财政厅申请贴息,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及时将贴息资金下拨给承储企业。贴息资金按照储备品种、数量、价格、储存期限(不超过半年)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确定。

  (四)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企业自负盈亏,但必须体现出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对市场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发挥出效益。

  1、承储企业储备期间在标的区域内累计调入量不少于近三年同期平均调入量与标的量之和、平均库存比近三年平均库存高出标的量的50%以上;

  2、承储企业在价格、质量同等条件下,淡季储备非进口品种优先采购省内生产的化肥;

  3、在非正常年景,经省政府批准,省级化肥淡季储备要优先保证救灾用肥的需要;

  4、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的销售实行报告制,由承储企业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供销合作社报送《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储备进销存月报表》(见附件1)。承储企业在化肥销售淡季销售储备化肥时,需报经省政府批准;在化肥销售旺季销售储备化肥时,要做到均衡销售。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是保障化肥市场供应、平抑化肥市场价格、保护农民利益、保证农业生产需要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供销合作社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省级化肥淡季储备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二)落实责任。省发改委负责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的品种;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拨付贴息资金;省物价局负责监管化肥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省供销合作社负责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其它工作由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抓好落实。承储企业要遵循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的原则,将化肥储备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严格按照承储协议,及时、足量调入储备化肥,并保证化肥质量,承担起化肥市场供应的职责。要诚实守信、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省级化肥淡季储备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按时编报《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储备进销存月报表》,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储备化肥“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

  (三)强化监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供销合作社加强对省级淡季化肥储备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承储企业,对承储化肥的品种和数量进行动态监管,对未按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及存在其他弄虚作假问题的承储企业,有权取消其承储资格。

  附件:1.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储备进销存月报表(略)

  2.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储备利息补贴申报表(略)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6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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