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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地占用和伐移树木花草赔偿收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发改收费[2006]1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19 生效日期:2006-02-19
 

三亚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同意设立城市绿地占用费和伐移树木花草赔偿费的批复》(琼财非税[2005]125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城市绿地占用和伐移树木花草赔偿收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占用城市绿地、伐移树木、花草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城市绿地占用费、伐移树木花草赔偿费,其收费标准为:  (一)城市绿地占用费每平方米360-500元;临时占用绿地费(1年以内)每天每平方米1元。
  (二)缺额绿地易地绿化补偿费每平方米200元。
  (三)伐移树木花草赔偿费按《伐移树木花草赔偿收费标准表》(见附表)执行。

  二、城市绿地占用和伐移树木花草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金额缴入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
伐移树木花草赔偿收费标准表(略)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6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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