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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后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财非税[2006]1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21 | 生效日期:2006-03-01 |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对全省农村地区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及在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区范围内公办的中小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决定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06年春季学期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控制数的通知》(琼财教[2006]53号)精神,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现就学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各有关中小学不得向被确定为享受免费教科书对象的学生收取课本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只能收取作业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仅限开设计算机课程的学校收取)和住宿费(仅限向学生提供学校收取)。其收费标准为:1、作业本费:农村小学生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15元,其中贫困地区农村的小学生按每生每学期5元收取,初中生每生每学期10元收取。2、信息技术教育费:小学生每生每学期20元,初中生按每生每学期35元;3、住宿费:农村小学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宿费每生每学期25元,土木结构住宿费每生每学期20元;乡镇初中公寓住宿费每生每学期55元,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5元,土木结构住宿费每生每学期25元。属社会化住宿的,住宿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今年春季已经收取享受免费教科书对象的学生课本费的学校,要及时退还给学生。学校收取除上述项目和标准之外的收费,均属乱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按照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137号)精神,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市县财政、物价、教育部门要检查落实所属地区各学校免费发放教科书的情况,对已收取课本费的学校要督促退还给学生。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6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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