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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在全州开展财政供养(救助)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府发[200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27 | 生效日期:2006-01-27 |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一、目的意义 进一步开展财政供养(救助)人员清理工作,是为了严肃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是为了进一步更好地使用财政资金,落实社会保障和优抚救济政策,防止和杜绝单位、个人虚报、多领、冒领财政性资金问题;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实效。
二、清理范围 以2005年底全州财政供养(救助)人员为基础,进行全面清理。(一)全州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群团机关(以下统称各级党政群机关)及由财政资金供养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二)党政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三)享受民政抚恤救助金、救济金的人员。
三、清理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
(二)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各县的清理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州级单位的清理工作。
(三)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存有问题必须彻底纠正。
四、工作步骤 整个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1月1日~2006年3月31日,自行清理阶段。各县人民政府,州、县各部门分别按照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经第一责任人签字后分别报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
第二阶段:2006年4月1日~2006年5月15日,抽查督察阶段。州人事局、州监察局负责对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6年5月16日至6月底,纠正整改阶段。按相关政策,对违规行为进行彻底纠正,并制定整改措施。
五、工作措施 (一)统一部署
全州统一部署,各县具体安排;州、县政府分级负责。由人事部门牵头对党政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进行清理;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对党政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清理;由民政部门牵头对享受民政抚恤救助金、救济金人员进行清理。
(二)落实责任
决定成立州财政供养(救助)人员清理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州长王亚光为组长,秘书长李致民为副组长,州人事局、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州社会保险局负责同志为成员。清理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落实2~3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清理工作。各县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各县人民政府县长、部门一把手、企业法人代表、优抚救济对象所在乡、镇、居委会的负责人是清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实行公示
各县清理总体结果由县政府县长签字,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州、县各部门的清理结果,由部门一把手签字负责,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全州清理结果,在《甘孜日报》等媒体上公示。
(四)严肃纪律
各县,各部门要按此次清理工作的要求,积极主动、认真细致,确保坚决彻底、不留死角。对清理工作不得力、弄虚作假的县和单位,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五)完善制度
各县各部门要通过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措施,完善制度,特别是加强对财政供养(救助)人员的经常性核查,着力构建监督约束长效机制,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六、加快实施 请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抓紧制定方案和细则,规范制作相关表格,加快实施清理工作。
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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