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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6]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06 | 生效日期:2006-02-06 |
各市、州物价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全面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收费总量和收费结构变化情况,为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好基础性工作,现将国家发改委修订下发的《行政事业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转发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我省试行建立行政事业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请遵照执行。并上报统计资料,2007年正式实施。请各市、州、县根据国家要求,结合2005年《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建立行政事业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各市州要在6月30日前完成《收费许可证》年审的基础上汇总上报本市州区域内收费统计资料,省上统一汇总后按国家规定时间上报。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收费统计报告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将市、州、县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名单于2006年3月底前上报省局收费处。省局将按照国家考核办法,对各地行政事业收费统计报告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进行通报。
三、开展行政事业收费统计报告时收费项目的性质、管理权限、类型划分待国家明确后省上将予以下发,各地按国家、省上的规定统计上报。
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填报内容,做好收费资料的收集、建档工作上报的收费资料要全面、准确,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收费,不得匡算、估算,不得缺报、漏报,也不得重复计算上报,不得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行政事业收费统计汇总上报。对行政事业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甘肃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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