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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二00七年元月份煤炭能源基金收缴情况通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忻政办发[2007]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10 | 生效日期:2007-02-10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二00七年元月份煤炭能源基金收缴情况通报
(忻政办发[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缴费单位:
按照忻政发[2007]2号文件规定,从二00七年元月份起煤炭能源基金实行“核定基数”、“按月上缴”的办法。截至二月九日完成了元月份能源基金收缴任务并上缴市收费管理局专户共计730.55万元。(上年当月上缴额为0)比上年按月平均上缴数增长34.9%,全市过渡期能源基金征收工作开局良好。
其中:煤运忻州分公司上缴467万元,为市政府月核定上缴基数的100%;同煤集团忻州公司上缴220万元,为市政府月核定上缴基数的100%;市煤炭稽查支队(执行收费)上缴43.55万元,为市政府月核定上缴基数的111%。经过全市征缴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市煤炭基金收缴工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煤运忻州分公司、同煤集团忻州公司、市煤炭稽查支队等征收单位在贯彻落实市政府[2007]2号文件精神过程中,紧紧围绕市政府经济发展的大局,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元月份按照实际发运量超缴的单位有煤运忻州分公司、同煤集团忻州公司;足额上缴的经营单位有省能源产业集团忻州公司、五寨乡镇煤运公司。但也存在一定问题,特别是晋神公司、乡镇煤运系统等经营单位一月份发运后没能按规定及时上缴。这些应引起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高度重视。
二00七年能源基金收缴一定要纳入轨道,保证应收尽收。为此要求:
一、宁武收费局:要认真协调落实,早做工作,保证在宁静铁路外运煤炭后按市政府“按月征收”的原则从二月份开始足额上缴。
二、保德、河曲县政府、市收费局对征收的转让收入和地方补偿收入应与神华、鲁能尽早协调,将市政府“按季征收”的精神落实到位,取得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务必在四月十日前将一季度应上缴费用足额上缴。
三、对电厂用煤征收基金问题:一月份煤运忻州分公司与各电厂已初步接洽。从二月份起煤运忻州分公司应加大力度,与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各有关电厂进一步协调落实。
四、乡镇煤运系统:这几年来乡镇煤运企业大部分已承包给个人经营,偷、逃、漏基金现象相当严重。为此,市中小企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强化乡镇煤炭运销管理。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要认真负责、具体落实,对所属煤运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务必从二月份起按其实际发运量将一、二月份应缴基金在三月十日前足额上缴(执行收费单位:市煤炭稽查支队)。
五、市煤炭稽查支队:应按照忻政发[2007]2号文件规定,于次月上旬对煤运忻州分公司、同煤集团忻州公司等上缴基金单位或征收单位上月征缴的情况进行稽查监督。根据各经营单位的实际发运量和征收单位的征收上缴报表与实际经销情况进行稽查对比、及时反馈。对二00七年元月份以后发运我市地方煤炭没有按规定标准、规定时间上缴能源基金的单位,一是按照有关规定由经营单位自行进行补缴;二是由市煤炭稽查支队进行稽查追缴。务必将一月份欠缴的、连同二月份应缴的市级基金在三月十日前全额上缴完毕。 对于二00七年应上缴市级基金部分一经稽查认定核实,由市煤炭稽查支队发书面通知进行追缴。如接追缴通知后,一月内仍未补缴完毕的,由市政府发追缴通知并予以警告。接市政府追缴通知后,一月内仍未补缴完毕的,由市政府采取相应措施,强制追缴,直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
六、二月份适逢春节期间,各征缴单位要克服困难,在三月十日起将二月份能源基金按月核定数及时足额上缴。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拖缴、欠缴煤炭能源基金。 对上述通报情况,完成上缴任务的有关征收单位要再接再厉。没有按规定上缴的单位要在二月份补缴完毕。望各有关上缴和征收的单位通过这次通报,进一步贯彻落实忻政发[2007]2号、3号文件规定,努力经营、积极征收、顾全大局,使全市能源基金征收工作步入有序、规范的轨道。
忻州市政府
二OO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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