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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清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08 生效日期:2006-03-01
 

福清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福清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报告》(融价字[2005]第77号)悉,经研究,同意调整福清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分用户类别统一为每吨0.80元。

  二、污水处理费的对象包括城市规划范围内(含自备井和江河湖泊取水)的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以上收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计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计算。

  四、对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个人及下岗职工,按有关政策予以减免。

  五、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自2006年3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福州市其他机构
2006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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