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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港工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东政办发[200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0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临港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财政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体制形式和财政收支范围
体制形式:在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鲁政发[1994]1号)的前提下,对园区实行“收入全留”的财政管理体制,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确定园区的财政收支范围。
财政收入范围:园区内所有税收,由园区税务机构负责征管,除上交中央和省的税收外,其他税收全部作为园区财政收入。具体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8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32%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25%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及各项税收的滞补罚收入等。园区范围内由园区职能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目录由市财政局单独下发),除按政策规定上交中央、省的外,其他全部归园区。园区范围内由园区职能部门收取的契税和土地出让金市级分成部分及其他按规定属于园区的地方收入。
财政支出范围:园区主要承担本区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及本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园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农林水、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及其他应由园区负担的各项支出。对需纳入市级及以上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由临港工业园筹建处报市发展改革委,然后按程序办理。市财政、审计部门搞好监督、审计。

  二、财政收支基数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园区实行“收入全留”的财政管理体制,园区所需财政支出由园区财政收入解决。财政收支基数、税收返还基数待运行一年后再另行确定。

  三、利益分享政策
(一)园区内原有纳税业户的税收,以2005年扣除上交中央和省的税收作为基数,基数以内部分全部返还河口区;2006年及以后年度超过基数部分由园区财政和河口区财政实行四六分成。
(二)县区搬迁到园区内的加工制造业企业的税收,除上交中央和省的税收外,其他税收按原隶属关系全额返还所在县区。
(三)县区政府从市外引进到园区的加工制造业企业的税收,按照“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除上交中央和省的税收外,其他税收全额返还项目引荐县区。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所属职工和园区自身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除上交中央和省的税收外,其他税收全部归园区。
(四)园区内新增除加工制造业之外的纳税业户的税收,除上交中央和省的税收外,其他税收全部归园区。
(五)土地收益按照园区内现有土地现状,由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六)利益分享政策的兑现,由市财政通过财政体制进行调整。

  四、税收优惠政策及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落实
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按照“收入与支出相对应”的原则,税收收入属哪一级财政,由那一级财政负责。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落实,按照“谁招商,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税收收入归哪一级财政,由那一级负责奖励。

  五、其他问题
(一)园区的财政预决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的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向市财政上报园区的地方财政收支预算、决算和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统一汇总后编报市级财政预决算,统一向市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二)园区财政机构应开设相对独立的一级国库帐户,单独核算园区财政的收入、支出等。园区财税各部门在组织收入入库时,要按规定填写收入缴款书,做到要素齐全、内容规范。
(三)凡按现行财政体制属于上级的财政收入,园区不得以任何形式纳入园区的收入范围。如发现园区有截留、侵占上级财政收入的行为,要立即纠正。否则,市财政将从年终决算中如数扣回。
(四)园区财政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财政预算收支旬、月报表和年度财政决算。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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