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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东地税函[2006]3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2-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74号)转发给你们。我局负责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文件要求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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