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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丹政办发[2006]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0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4号)以及《丹东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丹政办发[2003]49号)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两种组织形式
  (一)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其中,对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
  以下项目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土地、建筑物、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建筑、装饰材料、燃料(取暖用煤、用油)、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网络设备、保安设备、电梯、炊事设备、锅炉、轿车、越野汽车、载客汽车、正版软件。
  2.工程类。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3.服务类。印刷、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会议、培训。
  以下项目属于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救灾储备物资、防汛储备物资、抗旱储备物资、专用材料、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测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档案保密设备、专用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专用汽车、船只。
  2.工程类。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园林绿化工程以及项目预算低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修缮装饰工程。
  3.服务类。专业咨询和工程设计、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维修。
  (二)对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项目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自行组织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
  1.货物类。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2000元,但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2.工程类。工程预算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
  3.服务类。经费预算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
  (三)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政府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货物类和服务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可以委托本级财政部门代理审批采购方式,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的采购形式。对规格或者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部分通用类产品,可以采用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方法,方便采购单位选择和采购。
  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范围,由市财政局确定。被纳入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范围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受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限制,采购单位必须按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参与采购活动。

  五、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采购需求情况,对市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其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可在此目录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可在此标准以下进行适当调整。各县(市)区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制定发布后,应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六、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活动的效率及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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