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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定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统通[2007]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05 | 生效日期:2007-02-05 |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定报工作的通知
(深统通〔2007〕8号)
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队、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的通知》(粤统字〔2007〕1号)(见附件)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表>的通知》(深府办〔2006〕229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对我市有关民营经济统计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各区统计局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统计工作,认真做好民营经济统计的基础数据收集;市统计局各处(室)、队要在相关专业中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做好质量审核把关
二、各专业负责人要认真学习民营经济统计方法制度,结合本专业实际,根据制度要求,充分利用工商、税务、财政、农业、建设等部门的统计资料,严格按照民营经济的统计范围进行收集整理。
三、市统计局各专业负责的报表由各处(室)、队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在规定时间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省统计局对口专业处。民营经济统计报表从2006年年报起执行。报送时间年报为年后5月30日前,季报专业为季后20日前,核算为季后23日前。
四、为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数据的汇总、管理和服务工作,市统计局各专业负责的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在报省统计局对口专业的同时,还要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服务业统计处。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的通知(略)
深圳市其他机构
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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