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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教委督[2007]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2-14 生效日期:2007-02-1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督[2007]50号)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本市推进新郊区新农村教育改革发展与建设力度,高质量、高标准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教督〔200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特点,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统筹。从2007年起,各区县要积极落实义务教育经费统筹的规定,在建立完善义务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制度中,努力形成确实保证在统筹中逐步提高义务教育经费增长的机制和管理办法,为区域性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内涵建设奠定基础。

  二、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单独编制预算,包括公用经费定额,教师收入足额纳入预算。

  三、切实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在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同时,切实落实区县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部分用于义务教育的规定,并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和向农村及义务教育阶段重点加强学校的倾斜,要确保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四、加强对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和市教委集中安排资金及时划拨义务教育及其使用的管理,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五、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编制要科学,执行力度要加大。规范公用经费的管理、使用,以及各项财务制度。建立和完善保证义务教育经费不挪作他用的管理办法和监督机制。

  六、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专项督导。200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督导,将作为专项性综合督导的内容,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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