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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电濮阳热电有限公司等企业税收入库级次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濮政文[2007]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2-09 生效日期:2007-01-01
 

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濮阳支行: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国电濮阳热电有限公司、中原大化集团煤化工项目、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濮阳市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税收入库级次明确如下:

  一、国电濮阳热电有限公司、中原大化集团煤化工项目的地方税收全部归市级收入,入市级金库。

  二、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濮阳市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的地方税收入高新区金库。年终按实际入库数结算上解市财政50%,暂定三年。

  三、今后在高新区内新建企业,建成投产后有关税收入库级次问题,由市政府另定。

  四、凡改制企业,改制后税收入库级次不变。  

濮阳市政府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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