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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财企[2006]10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10 | 生效日期:2006-12-10 |
各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人民银行江苏省各市分行: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善后处理、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包括:矿山(煤矿、砖瓦、粘土采集、地热、矿泉水除外)、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零售除外)、烟花爆竹(零售除外)、民用爆破器材、造(拆)船、电力、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
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核定,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核定,其他企业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经主管部门确认规模后,由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办理核定事宜。
三、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由企业提出申请,到原核定部门办理调整事宜。
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专户集中在县级以上中心支行开设。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代理银行确定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南京市、南通市、盐城市、连云港市、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苏州市、徐州市、扬州市、宿迁市、淮安市、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无锡市、镇江市、常州市、泰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
五、企业在指定的代理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核定的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专户,对逾期存储的企业按人民银行规定加罚滞纳金,对拒不存储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风险抵押金核定(调整)、存储、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核定(调整):企业填写《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核定表》,附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当年新设立企业为上月会计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核定后,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企业在接到《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到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30天内将核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入专户。
(三)风险抵押金使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需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省财政厅同意),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四)风险抵押金监督管理: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督管理,负责出具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汇总上报全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企业(含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督管理,负责出具除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外的企业《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汇总上报本市、县(市、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
各代理银行省级分行负责汇总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结存情况,按季度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代理银行负责汇总本市、县(市、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结存情况,按季度报上级银行及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附件:(略)
1.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
2.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核定表
3.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4.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
5.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
6.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存储、使用及结存情况表
7.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及结存情况表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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