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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甬财政综[2007]9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根据重新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做好比对和清理工作,并及时通知下属相关执收单位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变更等有关事项。培训办班收费仍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办班及收费管理的通知》(甬党办发[2001]60号)规定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
二00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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