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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劳社就字[2006]4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11 | 生效日期:2006-12-11 |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审核拨付进度,保证各项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一)落实岗位补贴政策。按照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总体要求,抓紧对本地今年公益性岗位开发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年底前岗位开发到位,人员安置到位,岗位补贴发放到位。未完成开发任务或不及时落实岗位补贴政策的,省将在2007年度公益性岗位工资补助资金中抵扣。
(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加大公益性岗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新增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进度,采取集中人力、联合办公等措施,抓紧审核、尽快拨付资金,确保年底前审核兑现到位。对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2007年要相应收回省补助资 金。
(三)落实就业服务补贴政策。对尚未兑现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 , 各地要采取“一站式”办公的措施,逐户审核,符合条件的审一户兑现一户。暂不完全符合条件的,可先预拨 50% 补贴资金(其余部分按规定再行结算),确保年底前兑现。今年农村劳动力培训所需资金,省在下达就业再就业资金时已经单独明确,各地要加快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力度,按规定程序手续,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确保 2007年3月底前完成培训农民工10 万人的目标任务,并及时兑现培训补贴。
二、调整完善程序手续,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一)改进完善就业服务补贴办法。调整就业服务补贴办法,采取订单、定向和灵活培训相结合等措施,对有用人要求的岗位采取订单式培训,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111号)规定审核操作。对劳务输出等人员进行定向培训,培训后可凭劳务输出协议兑现补贴;对灵活就业的进行灵活培训,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凭个体《营业执照》兑现补贴,其他灵活就业的,凭《灵活就业证明》及劳务协议兑现补贴。简化就业服务补贴拨付程序,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培训人数、预计就业人数,以及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先预拨补贴资金的50%,其余50% 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后予以结算。劳动保障部门要跟踪培训及职业介绍就业情况,对已就业的要及时审核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及时予以结算。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公示国家规定准入的指定工种、鉴定收费标准和鉴定工作程序,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参加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鉴定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调整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措施。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和检查督查力度, 采取“集中开发、批量就业,分散开发、零散就业”的方式,鼓励引导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改进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经审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和社会保险补贴方式,逐步推行灵活就业人员银行折或卡式缴费,社会保险补贴由财政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
(三)继续引导鼓励灵活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灵活就业证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050人员,自2007年1月1日起,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数额的50%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定额补贴,其中4050人员每人每年补贴80元,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补贴 50 元。
(四)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以及并轨试点期间企业无力承担,由政府承债的“4050”人员养老保险费部分,各地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可通过现有就业再就业资金予以适当补助。二是各地要继续按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规模不减的要求,足额落实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同时,在不影响就业再就业工作前提下,可通过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以及同级财政安排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历年结余资金,处理一部分并轨试点开行贷款本息。此项政策执行到2007年底。
三、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
(一)加强就业统计工作。从 2007 年起,各地要对本地当年新增岗位、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细化分解,包括岗位的详细情况,劳动力资源的技术特长、工种、培训意向、求职愿望等,细化到企业、到人,建立岗位、劳动力资源数据库,据此制定详细的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和资金使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培训工作,使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再就业有机结合,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效衔接,有的放矢。
(二)强化“以奖代补”的资金补助办法。各地要根据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计划,认真研究并编制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计划,明细到各类人群及各类补贴资金需求,实现资金使用与就业目标任务计划紧密结合,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就业再就业工作和资金使用计划报省,作为省分配资金的可靠依据和监控工作的考核标准。推行资金项目化运作,实现专项工作推动与资金捆绑使用相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计划完成较好、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能较为充分的,加大补助力度。就业再就业工作计划完成不力、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能不充分的,相应扣减补助。
(三)实行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季通报制度。省将根据各地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和资金使用计划,按季考核。各地要在上季度终了10 日内,向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上季度就业再就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通报一次,对工作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提高各项补贴审核效率。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加快各项补贴的审核进度。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的就业服务补贴申请,要随报随审,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季度终了或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提出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在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上述申请中,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五)简化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程序。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公益性岗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工资,实行折或卡式发放,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划入折或卡内,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率。
(六)全面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培训资源,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由省直接组织面向社会办学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资质认定,采取招标形式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定点培训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要在对新增岗位和劳动力资源进行细化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力资源的特长、培训意向和新增岗位的工种,因需施教,学以致用,使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紧密结合,提高培训后就业率。完善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办法。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针对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和转移就业需要,指导各类培训机构实施分类培训,提高培训质量。结合就业需要,指导各类培训机构实施分类培训,提高培训质量。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实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工作的有机互动。
(七)增强就业服务功能。按照省政府有关实现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全覆盖的总体要求,省里通过省级就业再就业资金,帮助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及乡镇、街道、社区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实现五级联网。同时帮助每个市县培育1-2所公共就业实训基地,一次性增加实训设备,提高实训水平。
(八)加大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工作力度。省统一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手册》,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系列宣传活动,使就业再就业政策深入人心。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同级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对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给予积极支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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