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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黄政办发[2006]1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18 生效日期:2016-12-11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的意见》已经2006年12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06年8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维护和保障义务兵家庭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建设事业,现结合实际,对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实施优待和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待和奖励范围
  入伍前属黄冈市直户籍,且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市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改制破产企事业单位)的义务兵和入学前属黄冈市直户籍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享受优待金;服现役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对其家庭给予奖励。

  二、优待和奖励标准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每年享受优待金600元。
  (二)服现役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通知书对其家庭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被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发奖励资金1000元;
  2、荣立一等功的,发奖励资金1000元;
  3、荣立二等功的,发奖励资金500元;
  4、荣立三等功的,发奖励资金300元;
  1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其受奖的最高等级发放奖励资金。

  三、资金渠道及发放办法
  (一)城镇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市财政局从专项经费中安排,市民政局负责发放。
  (二)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其父母一方在市直单位工作、一方在黄州区直单位(或在黄冈经济开发区)工作的,优待金发放由市、区(或黄冈经济开发区)各自按政策承担。
  (三)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凭征集地民政局开出的《优待安置证》存根和证书,按城镇义务兵落实优待政策。
  (四)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由市民政局将当年新兵名单登记造册,并附上《优待安置证》存根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次年5月底前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拨付市民政局发放。
  (五)服现役义务兵立功受奖奖励资金,由市民政局根据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通知书报市财政局安排资金,当年发放。

  四、优待原则
  (一)现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时限为2年。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家庭不享受优待:
  1、现役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的。
  2、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
  3、从部队考取军队院校且入伍时间超过2年的义务兵。
  4、非黄冈市直户籍入伍的义务兵。
  5、属黄冈市直户籍入伍,但父母不在市直单位的义务兵。

  五、优待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六、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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