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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湖南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6]1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08 生效日期:2006-12-08
 

湖南大学:

  你校《关于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案的函》收悉。经审核,你校学分制收费方案符合《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备启动按学分制收费的有关条件,同意你校从2006年秋季新生起试行《湖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方案》(附后),试行期两年。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你校及时向我部门反映。试行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申报正式学分制收费办法。

  请你校接此批复后,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
  湖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方案

  为深化教学改革,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6]122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我校自2006级学生开始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初修课程的收费学分数,四年制本科学生为170学分,五年制本科学生为220学分。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基础上,最多提前一学年或最多推迟二学年毕业。

  二、实行学分制收费,是将原学年学费改按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计收。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与学分学费之和,等于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三、收费标准。学分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分80元;每生每年的专业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学分学费总额)/该专业的学制年限。我校的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100元-9600元之间(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收费方式。采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当学年结束时,学校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费总额,然后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应收学费总额如大于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总额未达到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扣。

  五、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辅修、跨专业选修,或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课程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六、学生发生学籍异动的,按如下情况分别结算费用:
  1、对报到前预缴学费且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预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2、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3、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4、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若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第一学期按转出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转入前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得再收取学分学费;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收取学分收费。

  5、学生发生自愿退学、休学、转学及死亡等情况的,按实际发生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结算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费用。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学分结算。

  6、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跟班所修专业的学费多退少补,因病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办法处理。

  七、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结算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

  附件:湖南大学本科生各专业学费标准表(略)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6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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